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8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中世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机械产业园优谷新科园119-1。
法定代表人:李月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107号,天津中世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中世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7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文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天津中世恒业科技有限公司已达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文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 菲
书 记 员 张 朋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