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324号
申请人:天津正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9-3-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KA4L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99号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5RL8R82。
经营者:***,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天津正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87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酒店名下价值1126234.91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睿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324号
申请人:天津正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9-3-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KA4L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99号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5RL8R82。
经营者:***,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天津正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87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酒店名下价值1126234.91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