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正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正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圣和某某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324号 申请人:天津正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9-3-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KA4L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99号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5RL8R82。 经营者:***,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天津正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87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酒店名下价值1126234.91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睿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324号 申请人:天津正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9-3-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KA4L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99号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5RL8R82。 经营者:***,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天津正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87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酒店名下价值1126234.91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