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正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9-3-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KA4L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大沽南路**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3MA05RL8R82。
经营者:***,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正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0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圣和**酒店名下价值人民币1126234.91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