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6民终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关于利息部分,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过高,应按年利率4.35%计算。
联通公司未作答辩。
联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乐视公司向联通公司支付IDC资源租赁费共计人民币940,683.5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资源租赁费止);2.本案诉讼费由乐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联通公司作为乙方与乐视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IDC业务合同》,协议项目为乐视云I**服务器43台,由乙方提供4个7.5Gbps带宽互联网端口,8个标准机柜,256个ip地址。收费方式为按95方式计费,单价10,833元/月/Gbps,每个7.5Gbps端口保底3Gbps收费,即4个端口保底129,996元/月收费,每个端口超出3Gbps部分仍按10,833元/月/Gbps的单价执行。甲方付费方式为每月一次性付费,甲方采取月度后付款方式付款。合同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上述合同加盖了联通公司、乐视公司双方的公章。案外人**为乐视公司的联系人。合同签订后,2016年11月,经联通公司与乐视公司联系人**电子邮件确认计费值为10.37Gbps,按保底收费计价为129,996元;2016年12月,经联通公司与乐视公司联系人**电子邮件确认计费值为14.57Gbps,计费金额为14.57Gbps×10833元/月/Gbps=157,836.81元;2017年1月,经联通公司与乐视公司联系人**电子邮件确认计费值为12.258Gbps,计费金额为12.258Gbps×10,833元/月/Gbps=132,790.91元;2017年2月,经联通公司与乐视公司联系人**电子邮件确认计费值为14.253Gbps,计费金额为14.253Gbps×10,833元/月/Gbps=154,402.75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联通公司、乐视公司双方签订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IDC业务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联通公司、乐视公司具有约束力。联通公司按约向乐视公司提供了服务,乐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根据联通公司、乐视公司双方邮件确认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的费用分别为129,996元、157,836.81元、132,790.91元、154,402.75元,共计575,026.47元,予以支持。至于联通公司起诉的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的具体流量数据和费用,无乐视公司方的确认邮件,无法证明乐视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不予支持。乐视公司一直未予支付上述费用,应当承担资金占用利息,酌情认定自起诉之日2017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一、乐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向联通公司支付租赁费用575,026.47元和利息(自2017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联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06元,由乐视公司负担9,550元,由联通公司负担3,656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联通公司、乐视公司签订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IDC业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联通公司、乐视公司均具有约束力。联通公司按约向乐视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而乐视公司并未按约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其违约行为导致了联通公司资金被占用,一审法院在合同没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的情况下,酌情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乐视公司上诉主张资金占用利息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乐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6元,由上诉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萱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