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602执1934号之三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盛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号楼11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02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支付租赁费用575026.47元。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3日内履行义务及7日内申报财产,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又于2019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在执行中,经过总对总网络平台的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经过对广安市公积金中心的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通过对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1602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作出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