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民初583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1日,现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安市广安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万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2982639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系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809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垚,四川***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
被告:**,女,汉族,出生于1958年12月27日,住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系**表弟,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0月6日,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四川通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侣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