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317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