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6024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万盛街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298263920。
负责人:***。
被告:四川广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公园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75ABF1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富安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护坝村5、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33786009X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广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富安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