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7146号
原告: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27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万盛街西路1号。
负责人:***。
原告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