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4153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市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天津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航空商务区空港国际总部基地B2号楼5楼502。
法定代表人:何永峰,经理。
第三人:天津市捷嵘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尖山曙光里83、85、87号83门。
法定代表人:赵东印,执行董事。
第三人:尤宏岳,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捷嵘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尤宏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玉山
人民陪审员 王宝丽
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傅方娟
书 记 员 牟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