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亚通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亚通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克东县天伟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克东县天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4民初1490号之一 原告:天津亚通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兴旺道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克东县天伟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克东县昌盛乡翻身村06-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克东县天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昌盛乡翻身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亚通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