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4954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亚通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兴旺道**。
法定代表人:陈子奎,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夏音高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蓝筹名座B2-502。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骅市鑫茂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羊二庄镇鑫茂畜牧产业园鑫茂路**。
法定代表人:安国栋,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亚通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夏音高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黄骅市鑫茂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先后做出(2020)津0114民初14954号民事裁定书(执保案号:(2020)津0114执保1193号),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23,985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夏音高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黄骅市鑫茂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3,985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贾晓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