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4954号
申请人:天津亚通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兴旺道**。
法定代表人:陈子奎,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夏音高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蓝筹名座B2-502。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骅市鑫茂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羊二庄镇鑫茂畜牧产业园鑫茂路**。
法定代表人:安国栋,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内资金及其他等额财产计人民币112398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计1123985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晓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