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26民初2624号
申请人:***,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人:天津兄弟同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荣成路**增**。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兄弟同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兄弟同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兄弟同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99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