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兄弟同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26执保30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被保全人***,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 被保全人:天津兄弟同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天津兄弟同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天津兄弟同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天津兄弟同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