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特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2民终6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新特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迎湖,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新特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滨海华贸中心-9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天津新特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5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9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18元,减半收取325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狄建庆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