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6执411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环外工农联盟农牧场院内永安里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渔港经济区中央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天津一洲鼎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渔港经济区中央大道188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冷链有限公司、天津一洲鼎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一处,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汉沽审判区(2016)津0116民初41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