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港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3民终25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港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伟,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F座810室。
法定代表人:孙学良,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然,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港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强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远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港强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王占伟,被上诉人大远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港强集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大远东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设备报验费50,000元,在《维修承诺书》中大远东公司承诺负责设备的终身维修、维护,大远东公司负有对涉案工程终身“报验年检”义务。大远东公司未按照约定完成2017年报验年检属于违约,给港强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港强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
大远东公司辩称,大远东公司对于涉案工程已完成全部施工,并且配合完成了初次年检报验,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后续的年检报验应由港强集团公司自行完成,与大远东公司无关。大远东公司不存在违约的情况,对于港强集团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不应承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港强集团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港强集团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远东公司支付港强集团公司冷库设备的报验年检产生的费用31,800元及承担今后每次报验年检产生的费用;2.判令大远东公司赔偿港强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大远东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12日,港强集团公司与大远东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大远东公司承包港强集团公司的冷库改造项目,工程范围为冷库施工图设计、冷库门维修安装、制冷设备及材料采购安装调试设备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合同价款为2,100,000元整,其中包含设备报验费50,000元。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其他内容。2014年3月27日大远东公司为港强集团公司出具《补充合同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由于港强集团公司冷库改造项目需要向天津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告知、报验,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资质,需与我公司下属河北秦皇岛市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具备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签订一个安装合同……”“本安装合同只针对本工程向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报验所用,无需另外付款,不牵扯原合同金额与付款进度”。后港强集团公司与案外人河北秦皇岛市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制冷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案外人河北秦皇岛市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包港强集团公司的制冷机房一座,并约定了价款等内容。涉案工程于2014年6月17日竣工完成后,大远东公司以河北秦皇岛市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建设单位的名义进行了报检并已经通过,大远东公司出具的《补充合同承诺书》承诺,河北秦皇岛市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向港强集团公司收取任何费用。由于冷库设备每三年需要进行定期的维修和检测,2017年港强集团公司的冷库设备需要进行年检,港强集团公司委托河北秦皇岛市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进行年检,并支付相关费用31,800元,年检通过后港强集团公司的冷库于2017年10月1日重新运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大远东公司是否违约。港强集团公司、大远东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冷库施工图设计、冷库门维修安装、制冷设备及材料采购安装调试设备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且合同价款中包含“设备报验费”50,000元,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工程竣工后大远东公司负有报验的义务,但该义务应当理解为竣工后报验工作,尚不足以说明大远东公司负有对涉案工程终身“报验年检”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大远东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并且在未影响双方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完成了报验并已经通过,因此应当认定大远东公司已经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关于港强集团公司主张大远东公司应当负责涉案工程终身“报验年检”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港强集团公司关于要求大远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天津港强集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27元(天津港强集团公司已交纳),由天津港强集团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港强集团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远东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大远东公司是否负有对涉案工程终身“报验年检”的义务;2.大远东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焦点1.大远东公司是否负有对涉案工程终身“报检年检”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中包含“设备报验费”50,000元,说明大远东公司负有报验的义务,根据本案总体情况应理解为本次工程竣工后的报验。经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关于大远东公司负有终身“报验年检”的约定,根据维修承诺书约定,保修期为两年,规定了保修期以内大远东公司的义务,保修期以后由大远东公司负责维修、维护,没有负责终身“报验年检”的约定,双方也没有单独签订过“报验年检”的合同。因此,不能认定大远东公司对涉案工程负有终身“报验年检”的义务,港强集团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大远东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港强集团公司认为2017年7月大远东公司对港强集团公司的部分设备实施维修后,应当负责2017年的年检报验,大远东公司没有进行年检报验,属于违约。经查,双方没有大远东公司对涉案工程负有终身“报验年检”义务的约定,港强集团公司未提供双方签订的维修合同,不能证明约定了大远东公司负责2017年的年检报验,因此,港强集团公司主张大远东公司违约不能成立,要求大远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港强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54.4元,由上诉人天津港强集团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立群
审判员  李 权
审判员  张春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昊
书记员梁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