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港强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6民初5264号
原告:天津港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伟,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F座810室。
法定代表人:孙学良,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然,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
原告天津港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王占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冷库设备的报验年检产生的费用31800元及承担今后每次报验年检产生的费用;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0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2日,原告天津港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强集团公司)与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远东技术公司)签订(GF-1999-0201)《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大远东公司承包原告港强集团公司的冷库改造项目,设备报验,合同价款为210000元整。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其他内容。因为冷库改造项目涉及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所以必须由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单位负责改造及检测。被告大远东技术公司的《许可证》过期,造成被告大远东技术公司无法报检,故2014年3月27日被告大远东技术公司为原告出具补充合同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由于原告港强集团公司冷库改造项目需要向天津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告知、报验,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资质,需与我公司下属河北秦皇岛市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具备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签订一个安装合同……”,项目改造完成后被告大远东技术公司以河北秦皇岛市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了报检。根据相关规定,冷库设备每三年需要进行定期的维修和检测。2017年原告的冷库设备需要进行年检,由于被告大远东技术公司无法进行年检造成原告的冷库自2017年6月20日起暂停使用,后原告为了减少损失被迫委托河北秦皇岛市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进行年检,并支付相关费用30000元,年检通过后原告的冷库于2017年10月1日重新运行。在原告的冷库停用期间原告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均是由被告大远东技术公司造成。故被告大远东技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原告港强集团公司的冷库设备属于国家严格监管的特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维修和检测,被告大远东技术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维修和检测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被告并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其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未对原告采取任何的补偿和补救措施。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理由一、年检报验并不属于被告义务。二、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不认可其损失。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承诺书》《制冷安装工程合同书》《维修承诺书》《关于我公司压力管道、容器年检整改工作的汇报》《关于冷库工艺管道维修告知申报监检手续的委托协议》、银行回单及发票、《同比环比冷库的收入票据》等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2日,原告港强集团公司与被告大远东技术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大远东公司承包原告港强集团公司的冷库改造项目,工程范围为冷库施工图设计、冷库门维修安装、制冷设备及材料采购安装调试设备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合同价款为210000元整,其中包含设备报验费50000元。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其他内容。2014年3月27日被告大远东技术公司为原告出具《补充合同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由于原告港强集团公司冷库改造项目需要向天津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告知、报验,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资质,需与我公司下属河北秦皇岛市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具备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签订一个安装合同……”“本安装合同只针对本工程向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报验所用,无需另外付款,不牵扯原合同金额与付款进度”。后原告与案外人河北秦皇岛市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制冷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案外人河北秦皇岛市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包原告的制冷机房一座,并约定了价款等内容。涉案工程于2014年6月17日竣工完成后,被告以河北秦皇岛市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建设单位的名义进行了报检并已经通过,按照被告出具的《补充合同承诺书》的承诺,河北秦皇岛市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收取任何费用。由于冷库设备每三年需要进行定期的维修和检测,2017年原告的冷库设备需要进行年检,原告委托河北秦皇岛市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进行年检,并支付相关费用31800元,年检通过后原告的冷库于2017年10月1日重新运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违约。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冷库施工图设计、冷库门维修安装、制冷设备及材料采购安装调试设备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且合同价款中包含“设备报验费”50000元,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工程竣工后被告负有报验的义务,但该义务应当理解为竣工后报验工作,尚不足以说明被告负有对涉案工程终身“报验年检”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并且在未影响双方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完成了报验并已经通过,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已经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当负责涉案工程终身“报验年检”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港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27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广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家兴
书记员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