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国铁信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1074号 原告:天津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061252H),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国铁信通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18802333),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555号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国铁信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