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铁信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0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061252H),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国铁信通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18802333),住所,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国铁信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津0110民初81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735355元,执行费29753元。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暂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10民初8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