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0民初3265号之一
原告天津先知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麻疸村西津榆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姜海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阳,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驯海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先知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先知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先知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4145元,由原告天津先知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金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姜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