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30执保173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远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彭泽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06535285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凯米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7栋31层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5388513X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远邦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凯米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远邦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19536.62元或等额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等额价值财产,但未提交相关线索,故只能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凯米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9536.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凯米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9536.62元。
案件申请费3118元,由被申请人湖南凯米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