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2573号
原告:天津市和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港城大道东路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产业功能区1号路71号(实际经营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桐景园A座2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天津市和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和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