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山县承运金属材料经销处、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9068号
原告:盐山县承运金属材料经销处,住所地盐山县东环钢材市场三排五户。
经营者:魏鹏程,男,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沈元利,经理。
被告: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产业功能区1号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会轩,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鑫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38号-1811。
法定代表人:于洪岩,执行董事。
被告:潍坊探花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1217号1号楼4-2301。
法定代表人:魏秀英,执行董事。
原告盐山县承运金属材料经销处与被告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鑫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探花经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盐山县承运金属材料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盐山县承运金属材料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日翔
书 记 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