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8235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市和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港城大道东路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5137104J。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雪燕,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产业功能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JBJF9G。
法定代表人:张会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燕峰,男,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市和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做出(2021)津0116民初282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738.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12月1日天津市和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和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是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738.8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云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范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