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8235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和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港城大道东路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5137104J。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雪燕,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产业功能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JBJF9G。
法定代表人:张会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燕峰,男,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市和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和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7.5元、保全费1,059元,由原告天津市和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殷云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范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