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8235号
申请人:天津市和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港城大道东路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5137104J。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产业功能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JBJF9G。
法定代表人:张会轩,经理。
原告天津市和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和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7,738.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市和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和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738.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云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范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