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洁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9455号 原告:山东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潍坊寒亭经开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贵州省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山东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2025年3月25日,原告山东某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山东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