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正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12执48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琳科中路智运大厦2号楼702-A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正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海河教育园区新慧路1号管理中心3区2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10856.74元及利息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对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住房公积金、机动车、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并划拨8333元转执行费,此外无可供划拨余额,此外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余610856.74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上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说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