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凯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301民初4971号 原告:***,男,1983年7月2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双柏县人,公务员,户籍地:云南省**州双柏县,现住**市。 被告:**,女,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禄丰市人,教师,户籍地:云南省**州双柏县,现住址同上。 被告:**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市开发区紫溪大道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00431845021M。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告:云南凯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城镇福隆苑二期综合楼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N294X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凯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