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津0114民初4201号 原告:天津市某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现住天津市西青区。 原告天津市某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96789.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696789.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产生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防水材料,运输方式为汽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为索要货款,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并对账。经被告签字确认,原告实际供货总金额为1050989.5元,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2021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索要,核对往来账款,被告亦认可欠款事实。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96789.5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货款金额696789.5元属实,***认可这个金额,同意在今年底钱给付原告货款20万元,2023年10月1日给付原告货款10万元,余款39679.5元于2023年底钱付清。因为第三方尚未给我结算,结算以后还会直接把钱打入原告账户。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与某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防水材料,原告最后一次供货时间2021年3月8日,经被告签字确认原告实际供货总金额为1050989.5元,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截止到2021年5月21日,被告尚欠货款696789.5元,被告***认可原告诉请金额,主张分期偿还尚欠货款。2021年5月21日,原、被告签署《天津市某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核对函》,被告***签字确认其尚欠某某公司防水材料款796789.5元。因第三方尚未给其结算,表示结算以后还会直接把钱打入原告账户,原告对此调解方案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依约履行了涉案货物交付义务,***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价款,故对某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69678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期付款的利息(以696789.5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诉讼保全费4120元,合计96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