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中浩(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16202号 申请人:中浩(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祥园道160号102-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工贸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浩(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82,380元或查封其等值资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2,380元或查封其等值资产。 案件申请费1,932元,由中浩(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