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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公司、中某公司1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109民初5487号 原告:天津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被告:中某公司1,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被告:中某公司2,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原告天津某公司与被告中某公司1、中某公司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