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109民初5487号
原告:天津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被告:中某公司1,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被告:中某公司2,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原告天津某公司与被告中某公司1、中某公司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