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2强清3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4月25日,某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清算组未接收到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清算工作无法进行,请求本院终结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天津市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经清算组调查、核实,未接收到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