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联环科技环保(天津)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2清申66号 申请人: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联环科技环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复康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联环科技环保(天津)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解散事由但未组成清算组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联环科技环保(天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被申请人联环科技环保(天津)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申请未提异议。 经审理查明,联环科技环保(天津)有限公司系1998年4月6日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万元,股东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持股30%,股东联邦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亚太区)持股70%。主要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销售治理工业废水、废气、噪声、低放射性废料的设备、资源回收设备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营业期限自1998年4月6日至2028年4月5日。2008年2月20日,联环科技环保(天津)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各方股东未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未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联环科技环保(天津)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能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且未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系该公司的合法股东,其请求对联环科技环保(天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联环科技环保(天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