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29民终122号
上诉人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津盟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292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隐、李玉,被上诉人内蒙古津盟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承旭、龚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一审中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一直提出异议,结合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上诉人对鉴定意见所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超出鉴定范围进行鉴定,足以排除该鉴定意见的采信,相关专门问题应当重新予以查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292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9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道 日 娜
审判员 乌 拉
审判员 哈斯塔娜
书记员 策丽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