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0969号
申请人:宜兴市芳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13444184。
法定代表人:柯美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238991596C。
法定代表人:解庆平。
被申请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平地泉开发区浩泽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6341409226Y。
负责人:云朝慧。
被申请人: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万乘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7806813XK。
法定代表人:朱治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芳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霞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分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公司)及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乌兰察布市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芳霞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联合公司、智信分公司、智信公司的银行存款112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芳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