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0969号之二
原告:宜兴市芳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13444184。
法定代表人:柯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峰,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建设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116486380R。
法定代表人:侯立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昊,该公司法务。
被告:乌兰察布市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数码大厦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341390991T。
法定代表人:吴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238991596C。
法定代表人:解庆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达,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弟,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平地泉开发区(浩泽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6341409226Y。
负责人:云朝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刚,内蒙古淳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9号万乘国际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7806813XK。
法定代表人:朱治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刚,内蒙古淳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芳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热力公司、乌兰察布市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芳霞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芳霞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芳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50元,由宜兴市芳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豪
人民陪审员 王**盛
人民陪审员 严 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