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4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IT园-6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乐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头门港新区滨海第一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下事项:执行标的182420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3年1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3年1月20日、1月29日、3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车辆;
3.2023年3月6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3年3月13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金额182420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8242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