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32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海**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华道1号南开大学科技园E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翎羽。
被告:南通力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殷村12组。
法定代表人:冒志勇。
原告天津市海**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力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生效的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海**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2元,由原告天津市海**海上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智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照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