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258号
申请人:***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5-4地商业6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5009-6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