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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圣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征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8民初37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圣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姜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征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立体经济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上仓镇埝头村津围公路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速珀瑞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南王庄村北500米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唐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产业功能区规划**路**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顺分公司,住所地唐,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千佛院村南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圣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征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冀0208民初37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征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天津速珀瑞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唐铭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顺分公司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唐山市丰润区圣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以已与部分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圣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征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天津速珀瑞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唐铭建 —3— 材销售有限公司、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全顺分公司银行存款1020000元的冻结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