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38131号
申请人: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上仓镇埝头村津围公路98.2公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16436.0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16436.0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