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绿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津0119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宋泽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兆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监察大队科员。
委托代理人马跃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监察大队科员。
被执行人天津绿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102国道88公里与翠贾路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张桂贤。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8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天津绿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出蓟国土罚字〔2018〕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别山镇屈庄某村东侧占地建筑,占地面积5761.3平方米,建筑面积4562.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天津绿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违法案件会议审理记录》中无违法案件的具体信息且无参会人员签字,不能证明申请执行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案作出处罚决定履行了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程序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蓟国土罚字〔2018〕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金铭
代理审判员  陈跃利
代理审判员  刘会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晟楠
书 记 员  姚文凯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
(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