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7021号
原告:***航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村东南石甸路(原调和油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一,经理。
被告: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航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航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航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航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60元,由原告***航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