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禄航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航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1717号之一 原告:***航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村东南石甸路(原调和油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航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航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航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2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航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