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禄航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航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6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航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村东南石甸路。 法定代表人:**一,经理。 被执行人: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42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航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4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 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主要为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3年2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首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院未能进行冻结,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闽A6××**的机动车,经查,该车辆现所有人为福州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本案被执行人所有,未能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等财产性权益;2023年5月5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3年4月17日、5月5日、5月30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 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2023年5月26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王 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