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4民初1821号
原告:成都惠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街道凤凰东六环路105号附54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守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守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惠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惠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惠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