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903民初6868号之一
原告:遂宁市高新区万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高新区健坤路43号喜盈门家具生活广场B6栋二楼59-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00MA654L6L13。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男,汉族,1984年12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75986058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遂宁市高新区万业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遂宁市高新区万业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高新区万业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天津军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9元,由原告遂宁市高新区万业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